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铝单板厂家警惕合同诈骗与纠纷

作为铝单板厂家幕墙产品的,在这里我们一定要明眼看是非,小心掉入陷阱,像那种付款不好的单子,宁可不做,宁可不接,遇到那种老赖,该付诸法律就付诸法律,毫不手软,这种人欠了款,开豪车住豪宅,香车美女加名酒,夜夜笙歌,却不知道工厂的运营步步维艰,记得有个做外贸的老板初转内贸,做铝单板,浙江杭州那边的,初来乍到的帮人垫了很多款,货一送过去,那边就说工地项目上款还没到,过些天钱到了就转,或者说人在其他项目,刚刚把钱给了别的材料,暂时没钱,结果实际上大奔买上了,别墅买上了,那些都是你维持生计的血汗,却是人家挥霍的资本,人家一边说着没钱,一遍却挥金如土,都是你们纵容的。

同行能分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吗,上面说的其实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,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,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。要划清它们的界限,大体有三种情形:         

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,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。这种合同的签订,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,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,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,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,也不属于诈骗犯罪。但是,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,就另当别论了。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,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,设法履行合同,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,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。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,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,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,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。        

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。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,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,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。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,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。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,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,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,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。相反,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,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,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。       

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,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。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,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,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,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,只是想临时借用,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,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。   

铝单板,他总要找人做,不要搞的你不垫款,我垫款,基本的利润都垫在里面是小事,维持成本都困难,工厂根本运作不了,一旦资金断裂,公司将万劫不复。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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